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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许〔2018〕150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执法总队、市土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市城建档案馆: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沪规土资许〔2018〕2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实施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已经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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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沪规土资许〔2018〕21号)的要求,对于出让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手续进行改革,以实现土地受让人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完毕,土地受让人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土地受让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也可在申请签订调整土地受让人名称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的同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同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文书的数据同步关联沉淀于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三、操作细则 

    (一)申请 

    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同步签署《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格式文书和告知承诺文件,提出领取申请。 

    (二)受理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步受理土地受让人的申请。  

    (三)制证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从土地审批系统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编号以及具体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以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等相关指标,并同步在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中: 

    1.审核、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设附图; 

    2.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文书; 

    3.制作《送达回证》。 

    (四)送达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文书,加盖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土地受让人。土地受让人同步签署《送达回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文书、《送达回证》由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步收回。 

    (五)归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同步签订办结后,按相关管理要求归档;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办结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申领文书、告知承诺文件、《送达回证》等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扫描进入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底稿的电子文件一并存入大机,并成为电子文档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特殊项目的处理 

    (一)历史项目 

    2018年3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但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土地受让人通过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外网申报系统向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同步受理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办结、归档事宜。 

    (二)分属不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项目 

    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分属市、区不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土地出让人相应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手续。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许〔2018〕150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执法总队、市土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市城建档案馆: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沪规土资许〔2018〕2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实施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已经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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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日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沪规土资许〔2018〕21号)的要求,对于出让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手续进行改革,以实现土地受让人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完毕,土地受让人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土地受让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也可在申请签订调整土地受让人名称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的同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同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文书的数据同步关联沉淀于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三、操作细则 
   (一)申请 
   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同步签署《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格式文书和告知承诺文件,提出领取申请。 
   (二)受理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步受理土地受让人的申请。  
   (三)制证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从土地审批系统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编号以及具体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以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等相关指标,并同步在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中: 
   1.审核、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设附图; 
   2.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文书; 
   3.制作《送达回证》。 
   (四)送达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文书,加盖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土地受让人。土地受让人同步签署《送达回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文书、《送达回证》由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步收回。 
   (五)归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同步签订办结后,按相关管理要求归档;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办结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申领文书、告知承诺文件、《送达回证》等退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扫描进入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底稿的电子文件一并存入大机,并成为电子文档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特殊项目的处理 
   (一)历史项目 
   2018年3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但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土地受让人通过建设项目全覆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外网申报系统向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同步受理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办结、归档事宜。 
   (二)分属不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项目 
   项目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分属市、区不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土地出让人相应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手续。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